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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细化监督 严防“管家”成“败家”

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发布日期:2008-11-4 9:14:4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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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这部历时15年方破茧而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使我国数十万亿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护终于有法可依。

    涵盖范围限定在经营性国有资产

    该法在审议过程中曾更名,并最终定名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为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为什么作这样的限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解释说,在草案起草初期,曾考虑过制定一部全面的国有资产法,但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在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都纳入一部法律进行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市场化取向最为明确,也最需要保护。因此,立法机关决定先制定一部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安建说。

    按照本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

    四大环节严防国资流失

    转让国有产权不公开、不透明、不竞价,少数不法分子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侵吞国有资产……这样的现象屡见不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副局长于吉将原因归结为,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不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针对这些现象,企业国有资产法从四个方面织密了法网:

    为防止企业改制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该法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为防止关联方交易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该法明确规定不得以不公平价格与关联方交易,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关联方交易作出决议时,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也不能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对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管理层不得与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转让环节是最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为防止暗箱操作,法律规定除法定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应当公开竞价。参与转让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对国企高管兼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考核、奖惩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业任职,董事长和经理不得由口本报记者 宋识径同一人担任。

    企业高管造成国资重大损失的,终身不得再任高管

    损害出资人权益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该法第八章作了规定———

    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于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股东代表不按指示履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收取贿赂、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等行为,造成国资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将被给予处分。

    对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因贪污贿赂等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企业高管。(宋识径)

 

责任编辑:曹家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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