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政府债务报告制度。各部门、镇(街道)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部门定期向市政府、人大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政府债务报告,提高政府性债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监督与考核。
二、试编政府性债务预算。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建立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管理制度,逐步把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通过编制债务预算从源头上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同时建立偿债准备金,提高偿债和防范风险能力。
三、进一步落实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财政审批制度。各部门、镇(街道)投资兴建的基本建设项目,须填报审批表,本着“先存后审,先批后用”原则,将不少于项目概算30%的资金存入财政基建专户,由财政出具国有单位招标工程建设资金验资证明书,投资100万元以上项目需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同意举债的项目,发展计划部门不予审批立项,招投标管理机构一律不得进行招标。
四、建立科学的项目决策评审制度。市政府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作为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审批机构,对项目规模、投资成本、偿债资金来源、项目效益等进行评审论证,对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举行社会听证,防止举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五、建立债务担保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除国家规定允许担保外,不得为政府性债务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对违规担保、盲目举债,搞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资金浪费、损失,以及因工作失误而引起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政府性债务情况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评价和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指标。(朱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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