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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减征实行区别对待的请示》(浙财税政字[2006]5号)做出了明确批复,要求全国必须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省局于近日也下发文件对该政策进行进一步明确。根据财税[2005]77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为此,近日我市将根据规定对高速公路通行费作出相应调整:一是全市各地要严格执行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政策,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公路经营企业自2005年6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其超过的2%部分,按规定给予退库。二是各地要严格把握和区分道路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对除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通行费收入,如省道、县道等地方“四自”道路工程设立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一律按原政策按5%征收营业税。三是各级税务机关要以贯彻执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营业税政策为契机,全面排查管辖区域的道路通行费收入情况,一方面科学地掌握通行费收入税源情况,正确地运用税收政策;另一方面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各地道路建设投资进度情况,同时积极掌握各地基本建设投资现状,推动“建筑业”营业税的及时、足额入库,努力使“建筑业”营业税的收入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相匹配。 (厉峰)
【编辑:高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