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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06-3-3 8:06:0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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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统一布置,从2006年起,全市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直至亡故。其中,对只生育一个女儿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每人每年840元。奖励扶助金除省财政专项补助外,原则上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对椒江区、路桥区财政承担的奖励扶助专项奖金给予30%的补助,对黄岩区财政承担的奖励扶助专项奖金给予5%的补助。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在每年8月发放一次。截止目前,全市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共10321人,按照每人每年600元测算,共需资金619.26万元,其中省财政负担229.35万元,市级财政负担21.86万元,各县(市、区)负担368.05万元。市级财政已在2006年部门预算中安排该项资金。林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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