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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新标准

来源:  发布日期:2007-12-19 13:24:2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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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61231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2007年第13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我市于20071214印发了《关于调整台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台政办函[2007]100号),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

一是对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含滨海新区)、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土地等级区域范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二是明确规定税额标准每平方米税额为一级12元,二级8元,三级4元。

三是对纳税期限规定为按年计算、分半年缴纳,具体缴纳的期限按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办理。(厉峰)

 

 

 【责任编辑:高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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