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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

来源:  发布日期:2011-11-24 14:15:0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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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且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帮扶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我市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

“五缓”。允许困难中小企业提出缓缴申请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执行期为2012年度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参保地地税部门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减”。2011年,集中减征困难中小企业1个月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安排在201112月份执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三补贴”。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执行期限至2012年底,补贴期限2011年最长不超过3个月,2012年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促进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人员不能重复、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经信(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张露曦)

责任编辑:高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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