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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定期定额纳税户定额征收方式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7-6-28 10:02:1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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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促进税收征管,使定期定额管理工作更趋科学、规范、合理,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浙地税发[200728号)的文件精神,将于200771日起,定期定额纳税户的定额征收方式统一调整为“定额加发票超额”(即当月实际经营额不超过定额的,以定额为当月计税依据,当月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的,以实际经营额为当月计税依据),其中超额发票的计算以“月”为基本单位,同时取消其它定额方式和以“季”为基本单位的超额计算模式(2007630以前发生的纳税义务,适用原有的定额方式和以“季”为基本单位的超额计算模式)。在定额方式调整后,为了纠正可能产生的税收负担不平衡问题,我局下一阶段将对定期定额户的定额进行测算调整。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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