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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州市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8-12-1 18:37:1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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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减轻我市企业负担,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临时性适当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工作的意见》精神,我市今明两年每年对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的范围

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单位统筹缴费部分。具体包括:

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统筹缴费部分、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额以外的缴费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统筹缴费部分;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部分,实行统账结合的,除直接记入个人账户的2%以外缴纳部分。

失业保险: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统筹缴费部分;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工缴纳部分。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统筹缴费部分。

参加上述五大保险的“企业单位”具体范围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范围为准。

二、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的标准

今明两年每年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标准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统筹缴纳部分费款各1个月的额度,采用全省集中减征的方法统一在一个月内操作。上述规定范围内的所属期为200811月份的应缴费款,视同为2008年全年下浮缴费比例的减征额度。

三、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操作流程

112月份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程序仍按现行规定操作。

2)实行自行申报制度的统筹地区,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等仍要如实申报,在20081211231期间申报的所属期为200811月份的单位统筹应缴费款,地税部门比照税收征前减免程序给予100%减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产生应征数传给地税部门征收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按原办法核定应征数传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按照征前减免程序给予100%减征。

3)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12月份应征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产生的,经办机构将扣除减征额后的缴费额发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据以征收;应征数由地税部门产生的统筹地区,地税部门在12月征期临时性将缴费比例调整为个人账户记账额规定的比例进行征收;同时,做好减征期内自由职业者门征缴费比例调整工作。

4)部分参保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在200811月底前已将1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提前缴纳的,在2009年予以抵扣已缴纳的12月份社保费用;其中,自由职业者已提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2009年扣除200812月份抵缴额后发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据以征收。

5)其他单位和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各项社会保险费仍按现行规定征收。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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