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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8-7-24 8:58:0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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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20081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为进一步推动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建立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奖励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财政部(章)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建立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奖励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考评,并给予适当奖励。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是指县级人民政府立足本地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以主导产业或重点项目为平台,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把投向相近、目标基本一致、但来源不同的各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归并,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三条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指标和方法,对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县(市、区、旗,以下简称资金整合县)的整合工作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

    ()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

    ()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突出成效、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五条  考评的依据:

    ()国家关于支持“三农”的各项方针政策;

    ()财政支农资金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资金拨付文件;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印发的有关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方案、资金申请文件、整合工作总结、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

    ()县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考评的内容: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方案制定、体制机制创新、保障措施、整合资金规模、引导社会投入、资金管理、项目建设以及整合效益等情况。

    第七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表。

    第八条  考评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已经完工、并已进行竣工验收和评审的基础上进行。

    考评以年度为周期,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实施,每年1月至3月对资金整合县上一年度的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考评。资金整合县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自评。省级财政部门在当年2月底前完成对本省(区、市)资金整合县的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在3月底前完成对资金整合县的抽查和考评工作。

    第九条  考评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专家以及中介机构参加,参与考评的机构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与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不得参与考评工作。

    第十条  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90)以上为优秀;8089(80)为良好;7079(70)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是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最终评价,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将根据考评结果,对整合成效突出的县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财政部对考评结果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资金整合县的主要工作职责:

    ()对本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自评;

    ()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工作总结和自评结果;

    ()积极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对本县进行工作考评。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组织指导本省(区、市)资金整合县开展自评;

    ()对资金整合县的自评工作进行检查;

    ()对资金整合县进行考评;

    ()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工作总结、资金整合县自评结果和省级财政部门考评结果;

    ()对重点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资金整合县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财政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加强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和考评工作的指导;

    ()制定考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

    ()统一组织实施考评工作;

    ()对资金整合县的整合工作和考评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

    ()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和考评结果,确定对整合成效突出的县给予奖励的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资金整合县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省级财政对资金整合县考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资金整合县在自评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财政厅()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省(区、市)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具体考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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