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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07-5-29 14:54:4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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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推进台州市经济发展,拓展和改善台州市融资环境,加强台州市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借入、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有效控制政府债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借款主体

借款人为台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统借统还的法人单位。

第二条    台州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共同成立“开发性金融全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管、偿还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为:

(一)          为领导小组提供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项目建设目标及进度、贷款年度用款计划、年度财政偿债基金及还款资金安排等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及交办事宜;

(三)协调合作协议和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四)          协调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借款人、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监察局等市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五)          协调和监督借款人和市有关部门按规定落实贷款项目资本金;

(六)协调和监督借款人和市有关部门偿还到期贷款本息资金。

第三条          项目贷款的申报

申报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并经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第四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          为规范和防范贷款资金的风险,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借款人应依据其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在借款用途内合理安排贷款资金的使用。

(二)          借款人应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结算安排,及时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贷款资金用款计划,并提供相关资金支付依据和资金支付内部审批表,具体内容和格式由借款人与国家开发银行依据项目具体情况协商明确。

(三)          借款人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从其在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开立的存款户办理资金支付结算或依据国家开发银行与其指定的结算经办行和借款人三方签订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结算资金监督管理协议》(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通过指定结算经办行办理资金支付结算(下称“结算行支付”)。

通过结算行支付的,借款须依据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在指定结算经办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四)    借款人应健全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和规范资金管理程序,完善资金管理审批制度。

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

(一)          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及市政府有关项目建设和工程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制度,建立健全施工管理组织和程序,完善项目建设内控制度。

(二)          借款人应加强项目建设投资控制,科学有序地安排项目投资资金,落实项目资本金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并负责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项目资本金及其他配套资金到位或计划到位安排证明材料以及使用情况书面说明。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和审核项目投资资金的安排和到位情况。

第六条        建立项目建设统计报告制度

借款人应制定和完善项目建设统计报告制度,明确统计的程序和人员,并按季向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报送项目建设季统计报表,具体格式由国家开发银行另行通知。

第七条        偿债资金管理

借款人和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其质押合同的约定,安排和落实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的偿还资金。

(一)          年度偿债资金计划由借款人会同市财政局在到期贷款的前一年度提出,并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市人民政府请市人大批准。借款人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年度偿债资金的落实,借款人负责偿债资金具体使用安排。

(二)          借款人在贷款本息到期前20日应向市财政局提出安排偿债资金的申请,市财政局应于贷款本息到期前10日将偿债资金拨付借款人,专项用于偿还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本息。

(三)          借款人或市财政局应负责及时向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报送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本级年度财政决算报告、决议及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建立审计制度

(一)    为确保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的专款专用,市审计局应建立对使用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的借款人及项目的审计制度。审计报告应同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和国家开发银行。

(二)          使用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的借款人应健全外部审计机制,每年委托国家开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经营进行财务审计,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全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清偿后失效。

责任编辑:曹家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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