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规范市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使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市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台州市市级部门财政拨款
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规范市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使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市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同市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追加的本部门预算和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资金,当年尚未列支出的财政预算内拨款资金。
第三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第四条 市级部门应当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第二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第七条 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分为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余资金。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包括: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八条 单位结余资金分为基本账户结余、预算指标结余和已申请未支付资金结余三大类。
第九条 单位基本账户结余在市财政局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时,可以视部门资金结余情况首先予以动用;
单位基本支出及项目净结余预算指标结余(含已申请未支付资金结余)年终市财政一律收回。
第十条 市级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阶段性项目,有专项结余资金的,在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应结合项目进展情况主动统筹部分结余资金,再向市财政局申请增加预算。对阶段性项目专项结余较多的部门,市财政局在下一年度可适当减少有关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市级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使用用途的,均应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章 结余资金的报送及确认
第十二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级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下一年度1月5日之前,将本部门《零余额账户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结转申请表》《基本账户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结转申请表》和有关说明文件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部门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意见及时通知市级部门。
第四章 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部门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 市级部门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市财政局应当责成其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归财政。市级部门结余资金使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级部门可在本办法规定之内,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起施行,并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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