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综字〔2008〕1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与合理利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1994年和1995年国家和省先后制定出台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和《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等法规和规章,我省各地和各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依法征收,及时解缴资金,为国家和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利用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近年来也有一些地方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解缴工作中存在不按规定征收,随意减免;不按规定足额解缴中央和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等问题。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切实维护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解缴政策的严肃性,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解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科学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是国务院和省政府筹措资金支持和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重要手段。因此,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解缴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矿产资源贫乏、地质灾害频发、环境治理投入大的省份,做好这项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各级国土、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肩负的责任,切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应收尽收,不得擅自随意减免。
二、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中央和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33号)要求,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解缴的有关规定,按比例及时、足额地将属于中央和省分成部分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解缴入库,不得违规滞留、截留。
三、严厉查处各种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解缴政策的行为。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解缴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不得自行其是。省级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地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中央和省分成收入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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