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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日期:2008-8-25 10:47:2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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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政字200875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司法局(宁波不发)

为切实做好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工作,保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经费需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6273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财政保障体制和司法工作实际,现就制定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重要意义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是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肩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重要任务,在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是建立和完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能作用,加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工作的基本措施,也是实现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合理保障、有效保障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基层政权执政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高度来认识和支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制定工作,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二、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基本原则

根据现行事权划分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司法行政经费管理体制,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按规定上缴财政,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

(二)突出重点,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所需公用经费,特别是业务经费等要作为重点予以保障,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日常开支要足额给予保障。

(三)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实际需要等因素,在规定的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内,研究制定不同地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四)适时调整、合理增长的原则。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行政工作任务的增加和当地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保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的合理增长,保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

三、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规定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特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包括:行政运行的公用经费和基层司法业务费、律师公证管理费以及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中用于机关日常开支的部分。

行政运行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交通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上述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执行范围应包括经费由乡、镇、街道保障的司法所。

四、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根据我省区域经济发展、各地财力状况的差异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确定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司法局年人均公用经费不低于3万元、城区司法局年人均不低于3.5万元;其他地区应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保障标准。

以上保障标准从2008年起开始执行,2010年必须达标,按全年预算实际执行数考核。已达到或超过以上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地区,不得降低现有水平,并应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五、落实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工作的要求

做好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地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文件的精神,根据本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最低保障标准和现有保障水平的基础上,落实好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一)落实保障标准,确保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经费需要。县级司法局根据制定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经费预算,同级财政部门要予以核定。对用于工作对象的法律援助经费、社区矫正经费、人民调解经费、普法依法治理经费等专项业务费,按有关标准和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同级财政部门要据实审核,尽力给予专项保障。

(二)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将按行政性收费项目、标准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县级财政部门应按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安排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预算,不得“以收定支”、“以收抵支”,不得根据支出预算向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下达收费收入指标。

(三)加强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工作,逐步规范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支出管理。要按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要求,加强对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的追踪反馈和监督检查工作。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规范预决算,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严肃财经纪律,努力降低办公办案成本,切实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要根据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保证重点工作需要;要合理规划和配置资源,提高现有设施、装备利用率,避免因重复购置等造成浪费和不必要的消耗。

(四)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监督机制,推进保障标准的落实。省级财政部门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制定的保障标准安排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县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确保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落实。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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