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省政府《关于我省参与西部大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2〕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管好用好我省参与西部大开发专项资金,根据财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部大开发专项补助(贴息)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参与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银行贷款贴息和扶持参与西部大开发重点领域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西部大开发专项补助(贴息)资金补助范围:
1.我省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专业市场、资源开发和原料基地建设、浙江港口与西部江海联运,以及企业兼并重组等,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业合作项目;
2.我省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农业龙头企业、高效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农林综合开发等,对当地农民致富有较好带动作用的农村经济项目;
3.我省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建浙江(浙商)工业园等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4.各类科教、人才合作,并对当地和浙江具有较好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四条 补助原则:
1.申请西部大开发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项目,要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利于我省和西部省份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
2.在我省对口地区特别是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对口地区投资建设,且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特色产业合作项目及农村经济发展项目优先安排并予以重点支持;
3.在西部地区投资建设资源能源和粮食基地,且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项目优先安排并予以重点支持;在其他省份投资建设资源能源和粮食基地,并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项目,也可参照本办法予以支持;
4.对有利于推动我省国内引进的项目优先安排并予以重点支持;
5.对科教、人才类合作项目申请补助的,除按项目要求上报材料外,还须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无书面报告的不予补助。
第五条 补助方式。专项补助(贴息)资金采取“先付后补”的方式,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当年贷款利息支付清单,申请专项补助(贴息)资金;对符合第三条且需要扶持和培育的申请项目,可按项目类别进行补助。
第六条 补助标准。专项补助(贴息)资金补助标准,根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规模和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后确定。最高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项目申请。申请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单位,按统一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1.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同级的发改、协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申报材料经三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联合行文逐级上报。
2.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直接分别报送省协作办、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省有关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由部门初审汇总后报送。
3.各市、有关部门申请材料联合上报后,由省协作办汇总初审,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审核确定后,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协作办联合行文下达。
第八条 申报专项补助(贴息)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参与西部大开发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2.已正式签署的开发建设项目合同复印件;
3.已正式签署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以及已经支付该项贷款利息的凭证复印件。
第九条 各地协作部门要加强对受助项目的跟踪服务,重视做好我省参与西部大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西部大开发项目储备库,提高项目选择的科学性和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
第十条 对资金使用情况,省协作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或抽查,实施跟踪问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受助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申报项目有弄虚作假的,撤销该项补助。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应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拨款或收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省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意见》精神和本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关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办法,以扩大省专项资金(贴息)的效能,更广泛地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西部大开发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参与西部大开发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
浙江省参与西部大开发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请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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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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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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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单位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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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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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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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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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企业)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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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合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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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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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企业投资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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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项目)签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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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建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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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
情况或项目
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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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贷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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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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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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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已支付利息(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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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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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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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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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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