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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浙江省2011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0-12-23 9:33:4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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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2010]13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2011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各设区市、义乌市政府可以在浙江省集中采购统一目录(见附1)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政府采购的实际对有关目录进行充实和完善。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1.浙江省2011年度集中采购统一目录

            2.浙江省2011年度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3.浙江省2011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表

 

1

浙江省2011年度集中采购统一目录

    电视机、电冰箱(普通冰箱)、摄影摄像设备(包括摄像机、光学、数码相机等)、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UPS、办公家具、办公用纸、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义务教育辅助学习资源、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应国际招标的除外)、档案和保密设备、电梯和起重机、锅炉、中央空调、环境监测设备、汽车、机动车辆维护保障(保险、加油、维修)、会议(一般会议)、培训(国内培训)。

 

2

浙江省2011年度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33项):电视机、电冰箱(普通冰箱)、摄影摄像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电子显示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UPS、办公家具、办公用纸、办公设备耗材、一类疫苗(免疫规划疫苗)、动物疾病防控疫苗、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义务教育辅助学习资源、工作制服(限执法部门制装)、通信设备、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应国际招标的除外)、档案和保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电梯和起重机、锅炉、中央空调、环境监测设备、汽车、商业软件(行业应用软件除外)。

    (二)工程类(1项):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5项):软件开发设计、机动车辆维护保障(保险、加油、维修)、会议(一般会议)、培训(国内培训)、中介服务。

    以上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因特殊情况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授权省财政厅批准。

    二、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部分医疗耗材(全省卫生系统)、教学仪器设备(全省教育系统,不含高教仪器设备)、消防部队技术装备(全省武警消防部队区域)。

    以上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所属各单位的上述项目进行集中后,依法自行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按预算隶属关系属于市、县(市、区)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后,委托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三、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10万元;

    工程类项目: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5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上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对协议定点项目外的小额采购项目(一般在50万元以下),试行网上在线询价采购,可由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自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定向向中小企业在线询价、签约。

    四、省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非建设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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