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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2-2-9 9:52:0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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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综[2011]126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规定,现就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企业范围

  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后)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免征项目名称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十三)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包括杭州市收取的西湖养湖管理费、奉化市收取的溪口雪窦山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

  (十四)交通部门收取的船名牌工本费、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包括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客运标志牌工本费)、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包括客货车道路运输证工本费、非营运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教练车证工本费)、货物港务费、引航移泊费。

  (十五)水利部门收取的钱塘江辖区内河道取土管理费。

  (十六)省政府采购中心收取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制作工本费。

  (十七)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港费收(包括船舶港务费、停泊费、靠泊费、货物港务费)。

  三、免征期限

  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201211日起执行,至20141231止。

  四、有关要求

  (一)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同级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二)省级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三)各地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点击查看)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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