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作为一种税收监控的方法,纳税评估有效地堵塞了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一些漏洞,提高纳税申报质量;有效地审查出企业在纳税申报中的偷漏税问题,及时补征入库、纠正偏差,把一些税收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纳税评估降低了税收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我分局自2003年开展纳税评估以来,对辖区内的广告、建筑装饰等行业相继实施了纳税评估,一定程度上对督促纳税人自查自纠、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评估工作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一、信息量不足限制了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
税务机关获得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来源渠道狭窄,所能掌握的纳税人信息量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纳税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成果。从目前我局实际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来看,了解掌握纳税人的信息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来自TF2000系统的基础信息和纳税户管档案资料;二是与纳税人的约谈得知;三是纳税人自行提供的举证材料。这些在一定程度上能帮助评估人员了解该企业的纳税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但是对于上述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无从考证,而且从外部相关部门的获取的信息又较少,这显然不能满足纳税评估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为能掌握更多的纳税信息,我局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了一些措施收集外部相关部门的信息。比如在2005年5月至7月开展的建筑装饰行业纳税评估中,为摸清建筑装饰企业的实际营业情况,我们到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了解情况,掌握了一些建筑装饰企业在住宅小区内装修业务的数量。但是,这些信息缺乏一定准确性和有效性,在评估工作中仅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纳税评估的直接依据。总之,由于涉税信息的难以掌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
二、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特定指标两大类。其主要使用方法是将根据纳税人会计资料计算出来的各项评估指标值与税务机关确定的预警值进行对比:若指标值在预警值范围内的,则基本认定为申报属实;反之,应列为纳税评估对象。
然而,这种评估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困难重重。一方面,一个科学合理的预警值测定难度比较大。一般情况下纳税评估工作采用行业平均值作为纳税评估指标的预警值,而事实上,企业的规模大小、所处的经济环境以及政府的政策导向等因素,均会对行业平均值产生较大的影响。若以行业平均值来评价企业纳税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将严重影响了纳税评估对象的筛选,制约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另一方面,纳税评估指标值的准确率较低。在我市的企业中,尤其是在中、小型企业中,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现象较为突出。纳税人所提供的财务信息质量不高,财务数据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根据这样的财务信息所测算出的纳税评估指标,无法在正常的纳税评估工作中得到利用。例如,在对广告、建筑装饰等行业的纳税评估工作中,我们发现纳税人普遍存在着规模小、大部分没有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凭证不规范、收入不入账、账目混乱、报表项目不完整等问题。显然,以此为基础计算出来的纳税评估指标值,准确率低、参考价值不高。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应用是建立在企业财务信息真实有效基础上的,在目前这种财务基础下,纳税评估指标形同虚设,其应有的作用无法得到有效的发挥。
三、纳税评估与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的关系不够顺畅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与征收管理、稽查环节有着密切联系。首先,评估工作是建立在深化征管改革基础之上的,若没有一定的征管基础,纳税评估将是无源之水,而评估工作反过来又对加强税收监控起到促进作用。其次,评估工作是介于征管与稽查间的“滤网”,能够缓解稽查压力,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但目前纳税评估在与征管、稽查等环节的联系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我局纳税评估人员平时不参与对企业的管理,开展纳税评估时只能根据TF2000里的基础资料以及企业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对企业进行评估分析,其他一些管理资料由于未录入TF2000而无法共享,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纳税评估的质量。再如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税收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时,评估部门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提交管理部门,而无法自行对这些评估对象进行管理,使得评估的管理职能减弱。
在与稽查环节联系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在实际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这样一些情况: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约谈、拒绝提供或不能如实提供举证资料,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正、改正其违法违规行为,对这种情况是否应该移送稽查部门缺乏相关依据。对于移送稽查的案件,稽查部门是否立即进行查处,在多少期限内处理完毕,处理完毕后如何反馈给评估部门,评估后纳税人是否再安排稽查等问题,《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均未给予明确规定,这也造成了纳税评估工作难以有效地开展。
四、税评估工作急需进行计算机信息化建设
目前TF2000应用程序中管理查询模块不完善,尚没有专门的纳税评估工作模块,纳税评估工作各环节更多地依靠手工方式展开,工作量非常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如在选取纳税评估对象时,无论是采取专项选取或是日常选取方式,都需要手工进行筛选,分企业逐个查询其涉税事项,并进行审核评析。又如在确定纳税评估指标时,若单靠手工来计算预警值,工作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若能在TF2000应用程序中引入纳税评估工作模块,则能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数据库中所有企业的涉税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分析和处理,根据计算机所提示的异常情况,合理选取评估对象,这不仅大大提高了评估对象选取的准确性,同时在纳税评估工作过程中能够利用计算机技术对评估对象的各项指标进行分析和比较,有效地提高了纳税评估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针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扩大信息来源渠道,提高涉税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一)在税收征管环节中加强对纳税人基本信息及财务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及时更新纳税人变更资料,掌握纳税人动态信息,将纳税人所有的涉税事项全部纳入TF2000系统,与此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在纳税评估环节中充分利用税务机关已经掌握的信息。
(二)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和规章等形式,明确在纳税评估中,纳税人必须提供的资料信息种类及其具体要求,避免因制度的缺失而导致纳税人不配合评估工作的开展,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的涉税信息,从而在制度上保证纳税评估所获信息的有效性和全面性。
(三)加强与国税机关的联系,建立国地税之间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机制。国税与地税同为税务管理机关,都掌握着企业的相关涉税信息,若能实现两者之间的共享,则可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提高纳税评估的效率。
(四)加强税务机关与企业、银行、工商、城建、海关、外贸、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建立统一的企业信息资料库,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那么我们就能通过网络优势,拓宽纳税评估的信息渠道,从其他部门了解企业的相关信息,利用评估软件从网络数据库中收集评估所需要的涉税信息,从而综合评价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不断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确定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提高纳税评估效果
(一)立足实践,不断丰富和完善评估分析指标体系。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在纳税评估分析中侧重点不同,所需要的评估指标也有所不同。因此,我们可以在实践的基础上,对各项指标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纳税评估中的有效性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分行业、分规模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不断地丰富和细化纳税评估指标内容,准确体现各类企业纳税行为的规律性,为纳税评估量化分析指明方向。
(二)加强调查研究,合理确定纳税评估指标的预警值及其上下限数值。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真实、准确、具有可比性的预警值能够提高纳税评估指标筛选异常指标的准确性,因此在确定纳税评估预警值时必须注重调查研究,联合行业协会、工商等部门成立专家组,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对不同行业的大型、中型、小型企业,分别选取一定数量的纳税人资料,计算各项指标情况,并且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对指标进行逐步修正,从而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科学有效地确定预警值,为确定纳税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三)对于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无法发挥作用,我们可以针对其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定性分析模式,作为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补充手段。所谓定性分析,是指在纳税评估中,不局限于对纳税人各项指标数据的计算,而是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利用评分表形式,对企业的管理人素质、生产能力、经营规模、纳税情况、外部评价等相关指标确定相应的分值,由评估人员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评分,从而提高对小型企业纳税评估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理顺纳税评估与征管、稽查之间的关系,建立规范化工作程序
(一)加强纳税评估与税收征管之间的工作联系,既要在纳税评估中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环节中掌握的信息,又要在税收征管中充分利用纳税评估的成果,必须建立两者之间的规范化工作程序。如前所述,由于纳税评估人员未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在对企业信息的掌握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同时,纳税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从选择评估对象、约谈举证到指标分析、调查核实等,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评估人员的业务熟悉程度及相应的工作流程均有较高的要求,而税收管理员有着日常繁杂的事务性管理任务,虽然在纳税评估的信息掌握上有着先天的优势,但若要广泛地经常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却无余力。因此,为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首先应将纳税人所有涉税事项全部纳入TF2000,实现资源共享;其次,对在评估过程中,需要补充收集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信息,可列出清单,交税收管理员调查了解。建立由纳税评估人员开展评估,税收管理员协助参与的工作程序,明确双方在纳税评估工作中的任务和职责。
(二)做好纳税评估与稽查部门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建立评估部门与稽查部门之间的内部联系制度。首先,应明确评估案件移送稽查的标准,并将该标准细化,从而使“移送稽查”作为纳税评估的最终手段能够依法被准确的贯彻和实施。如可明确规定,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约谈、拒绝提供或不能如实提供举证资料,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正、改正其违法违规行为,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退税、抗税行为等情况的,可移送稽查部门进行处理。其次,建立稽查部门查处纳税评估移送案件的工作制度及案件反馈制度。具体规定稽查部门查处评估移送案件的完结日期,并将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给评估部门,从而使评估部门能够及时了解案情,检验纳税评估的效果,为征管部门制定对相关企业的管理措施提供依据,起到评估与稽查相互促进的作用。
四、建设纳税评估信息化网络化系统,开发纳税评估应用软件
(一)加强纳税评估信息化建设,开发TF2000应用程序中的纳税评估工作模块,包括信息采集、对象选择、指标测算、定性分析、评估核实以及认定处理等六个子模块,工作模块中可采集企业各项基本数据,可自动测算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中的各项指标,可对企业的各项税费进行综合分析,从而评价企业是否依法缴纳税款,大大提高了评估工作的效率。
(二)加快纳税评估网络化建设,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充分利用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中的纳税人信息,综合分析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加快税务部门与企业、金融、工商、城建、海关等部门之间的网络建设,建立统一的企业信息数据库,最大限度地掌握企业经济信息,从而更全面有效地对企业涉税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和对比分析。
(三)不断开发纳税评估应用软件,以纳税评估实践工作为基础,了解评估工作对网络和应用软件功能的需求,组织专门的计算机人才进行研究开发,从而为纳税评估的开展提供实用、有效的工具。比如,约谈举证是纳税评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目前网络已经在企业中较为普遍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开发在网上进行约谈举证的应用软件,不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给纳税人节省了时间和办税成本。
(台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王美玲 王媚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