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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征管极待加强

来源:  发布日期:2006-1-10 8:33:0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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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由于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加上各地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使得建筑安装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尤其是跨地施工情况更是十分普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但在实际税收管理中,各地对建筑安装企业跨地施工管理存在较多问题。

一、《外经证》开具和受理机关不明确

1、对国地税共同负责税收征管的纳税人未能明确应由哪方开具《外经证》。

根据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规定,建筑安装纳税人到本县(市)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由于2002年以后新办纳税人所得税由国税负责征收管理,那么2002年后新办建安纳税人就有两个主管税务机关,而文件并未明确到底由其中某个或两个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开具《外经证》。目前对这类纳税人我省大部分县(市)由地税负责开具《外经证》,但也有少数地方由国税负责开具《外经证》,更有地方国地税都可以负责开具,这就造成国地税开具混乱,且双方存在推诿现象。

2、由于各地对《外经证》的管理要求不同,导致各县(市)对《外经证》的受理要求也有许多差别。有些县(市)地税局在管理外来建安纳税人《外经证》时,明确规定国税开具的《外经证》不予受理,这就使各地的《外经证》开具和受理发生冲突,部分纳税人也因此遭受损失,也同时使部分地区的《外经证》开具更加混乱。

此外,浙地税征【1998】114号文件规定,经营地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应持有而未持《外经证》的,按规定追补地方税款,其中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全省统一预征率为1-3%。2002年前老企业,企业所得税毫无疑问由地税负责征收,但2002年后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该由谁来征收呢?该文件并未指明,如果由国税负责,就很有可能造成税款的漏征,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多不便。

二、《外经证》式样及使用范围不统一

1995年6月,我省国税局和地税局曾联合下文(浙国税征[1995]57号、浙地税征[1995]58号)规定了统一的《外经证》式样(存根联和外出联共两联)及使用范围,国地税分设后,省地税局于1998年11月9日印发了《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浙地税征[1998]114号)(以下简称《办法》),将我省地税系统开具的《外经证》式样(包括存根联、证明联、回执联和纳税人备查联共四联)及使用范围进行了统一,并沿用至今。因而目前我省各地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经证》基本一致,而国税机关开具的《外经证》却式样各异,有仍旧沿用1995年版的,有只适用于增值税纳税人填开的,而且联次也不统一;外省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经证》更是五花八门。这既使税务机关难以辨别真伪,也不方便管理。

三、政策执行不一致

目前,各地对跨地经营纳税人税款征收上政策执行不尽相同。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有些税务机关为了便于管理,在开具《外经证》时先预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而有些地方在《外经证》缴销的时候再预征企业所得税。

2、有些跨地经营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开具《外经证》时要求其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也有经营地税务机关要求其在经营地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上,我省于1996年暂定为2‰——5‰幅度内由各县、市地税局确定,导致各地包括同一地(市)征收率也不一致。

4、我省1998年出台的《办法》规定建筑安装纳税人持《外经证》跨地经营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相对2002年以后的国地税共管户就产生矛盾。各地在税款的征收管理上还有很多别的要求,这其中有很多与现行征管法相违背,也给纳税人带来了很多不便。

此外,由于各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同,给核定征收企业避税创造了条件,当经营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比机构所在地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低的时候,很多企业就不再开具《外经证》,而在经营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四、部门之间缺乏协作

1、国地税之间缺乏协作。

建安纳税人外出经营,可在经营地设立项目部,开设帐户。由于2002年后新办纳税人因其为国税、地税共同负责征收管理的,如果这些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在机构所在地地税开具《外经证》,到经营地地税机关开具发票并缴纳相关税款后,只要不把项目部的帐归入总公司,经营地国税局、所在地国税局都很难及时了解这些纳税人外出经营情况和具体收入情况,因此也无法对这些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进行征收管理,给纳税人偷逃税款提供了空隙。

2、所在地与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缺乏联系。

    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规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施工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施工地税务机关应配合所在地税务机关,避免税款流失。但在实际征管中,两地税务机关很少联系,甚至从未联系过。这不仅可能造成企业所得税的流失,也可能造成个人所得税的漏管。因为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曾规定对跨地经营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可以由两地税务机关协商具体操作办法,并规定均有劝进行检查处理。但各地由于征收方式不尽相同(如文中第三点),就可能导致双方均未征收个人所得税。

3、税务机关与外部单位缺乏联系。

由于跨地施工建筑企业的不固定性,如果不与建设等部门加强联系,在施工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同时对其进行税务管理,税务机关本身很难对其采取有效管理,从而造成税款的流失。

由于政策的滞后和税务机关自身管理上的问题,使目前建安企业外出经营管理上出现了很多漏洞,我们应该及时出台新政策同时加强管理。

    一、加强《外经证》的管理

     1、明确《外经证》开具机关。这主要针对2002年后新办企业,可选用以下两种方式:一、2002年后新办企业由国税负责开具《外经证》,这样操作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二、2002年后新办企业《外经证》由地税负责开具,并且定期将2002年后新办企业《外经证》开具情况传递给其主管国税局,此种操作有利于《外经证》的统一管理。

     2、在《外经证》的受理方面,由于企业在经营地主要缴纳地方税种,所以建议《外经证》的受理均应由地税机关负责,至于其他税种应由各地国地税协商管理(包括未办理《外经证》的外来经营企业的税款问题)。

     3、国地税应统一规定《外经证》格式,对于增值税纳税人和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分别制定不同的格式,同时开发信息化平台,制作外出经营专门软件,要求经营地税务机关及时把外来企业经营情况输入电脑,实现全省资源共享,为各地方税务机关联系、共同管理提供平台。

     二、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管理

1、各地方国地税之间、经营地税务机关和所在地税务机关之间加强联系,及时掌握共管户的外出经营情况,堵住管理上的漏洞,不给企业偷逃税款留下空隙。

     2、加强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这样做有利于及时、全面了解外出经营企业情况。例如:在建设局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同时,要求其告知企业涉税事项及操作方法(可采用定点发放宣传册方式),这样既引导和方便了纳税人,又使税务机关变被动工作为主动。

   三、制定统一税款征收管理方法。

    对于目前全省税款征收上的混乱,应尽早出台统一的税款征收管理方法,明确税款征收的主管机关、税款征收的环节和时限,同时针对外来企业制定统一的税率,公平各地税负,减少各地税政的自主权。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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