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近几年台州市的旅游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2005年我市实现旅游总收入139.09亿元,同比增长了38.5%,连续9年以平均40.83%的高速增长。旅游业的兴起,对拉动内需、刺激消费、发展经济、改善环境、推动城市化进程和推进文化大市建设,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2005年我市仅实现旅游营业税收入136万元,同比仅增长29.52%,市局直属分局对辖区内旅游行业进行了一次专项纳税评估,发现旅游行业普遍存在着纳税意识淡薄、财务核算混乱,发票违章现象严重、收入不实、税负水平偏低等问题。这些与旅游收入的高速增长形势是极不相称的,也严重制约了旅游企业的健康发展。笔者就加强旅游业税收征管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旅游业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取得和填开发票极不规范,违章现象严重。许多旅游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遵循财务制度的要求,不执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违章现象极为严重;同时旅游企业所取得的发票大部分是外地甚至是外国的发票,给税务部门核实发票的真实性带来十分不便。
1、发票填开不规范。虽然旅游企业所开的发票全是税务部门监制的,但是填写项目很不齐全,大部分企业只简单填写旅游金额、旅游单位名称,而对发票填开日期、旅游地点、旅游路线、旅游时间等大部分都省略掉,有的甚至未盖开具发票单位的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这给税务机关了解核实企业的旅游情况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2、客运发票的取得不规范。大部分旅游企业取得的运输发票不是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而是用交通局监制的发票,这些发票的取得很容易,成本低廉,企业往往利用多购买这类发票来增加营业成本,以此来偷逃税款。如通过这次评估,我们发现除了1家企业严格要求运输户提供税务机关的专用运输发票以外,其他8家企业的运输发票基本上都是交通局监制的发票。
3、旅游企业之间采取相互虚开发票冲减计税营业额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旅游企业组织旅客旅游,改由其他旅游社接团的,以全额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样通过增大转包金额的方法就可以减少计税营业额,因而旅游企业之间经常相互虚开发票冲减计税营业额。
(二)、现金交易频繁,存在着少计收入、费用进成本等现象。各旅游企业的毛利率各不相同,最高达12.14%,最低的只有5.44%,按理说,这些低毛利率的企业根本无法生存,但这些企业却一直在营业而且生意也很红火,这其中的“猫腻”可想而知。
1、由于旅游企业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服务性行业,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不开发票现象司空见惯,这一切使企业的经营状况、个人的收入无法从账面上真实反映出来,这就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另外,大量的挂靠承包或变相挂靠承包经营取得的收入未按规定并入旅游企业的收入账,而发生的费用却直接进入旅游企业的成本费用中核算,未能准确计算盈亏。
2、旅游企业财务制度极不健全,绝大部分旅游企业不能提供确切的成本核算资料,查账征收难以进行。串团报销、多团并报,报销制度相当混乱,如记账凭证反映的是到昆明旅游成本费用,而原始资料所列示的内容则是将桂林和海南的一些成本费用混在一起,有的企业甚至把好几个月的成本费用合在一起报销,根本分不清是哪里发生的成本费用,张冠李戴现象广泛存在。
3、旅游企业有意无意将“营业费用”、“管理费用”、项目串到“营业成本”项目,达到多抵扣营业税应税营业额的目的。譬如旅游企业将导游补贴、导游带团费用、日常单位车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串到“营业成本”中,以达到少缴营业税的目的,这种现象在各大旅游企业中或多或少存在。
(三)、导游收入难以确定,个人所得税大量流失。导游带团吃回扣,这是旅游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给导游真实收入的确定带来了难度,造成了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
1、导游隐性收入无法确定。从帐面看导游每月只有几百元的工资,达不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但导游的实际收入有很大部分是通过拿回扣、多报支出等手段获得的。据旅游企业业内人士讲,导游主要是靠回扣吃饭的,大多导游都喜欢带港澳、外国团队,这些路线购物点多,回扣多,导游带团就挣钱成了旅游业内心照不宣、不成文的“规矩”。
2、由于导游、司机与旅游企业并未形成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这就直接导致了“黑社”里的导游和司机,从旅游景点娱乐项目、商店、饭店等多个环节捞取折扣和价差。加之目前旅游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机制很不完善,造成这部分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流失,这就为税款的大量流失起推波助澜作用。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1、旅游企业的纳税意识淡薄。行业的特殊性导致了大量的现金交易和回扣现象,再加上个人消费主动索取发票的意识淡薄,旅游企业更是以开发票加税等各种理由来搪塞,使得消费者很少会开发票,这给旅游企业的收入不入帐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
2、旅游企业财务制度普遍不健全。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旅游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范本)》有关规定,旅行团队应建立部门核算制度,做到记录完整,资料齐全,核算准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部分旅游企业不能提供确切的成本核算资料,查账征收难以进行。
3、税务机关没有很好的履行发票监督管理职能。对于发票的领购、缴销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未进行很好的监督;税务机关之间没有建立良好的发票互查制度,使得不同地区之间的旅游企业虚开发票,偷逃税款。
4、税收政策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如旅游企业是以毛利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这就使得旅游企业千方百计将大量经营费用、管理费用挤入营业成本,造成毛利率极其低下,有的企业毛利率只有5.44%,以此来偷逃税款。
四、对策
旅游业是一个新兴的朝阳产业,又是新的经济增长点,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旅游行业的税收管理,不仅有利于该行业的规范,同时也有利于从源头上加强对其他行业的税收控管,建立健康良好的征纳环境。
1、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打击偷逃税行为。加大税法宣传的针对性,要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活动,比如对旅游企业做好辅导培训工作,使税收政策真正得到贯彻实施;对旅游从业人员,要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自身职业素质,作好“纳税人义务”宣传,增强导游自觉纳税意识,鼓励、督促其自行申报纳税;同时对个别偷税、逃税严重的企业和个人,要加大打击力度,该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就移交,决不能手软。
2、规范旅游企业财务管理。各旅游企业要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准则》和《旅游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财务管理,建账健制,做到收入全部入帐,成本费用严格区分,核算准确,真实申报营业成果,依法纳税。
3、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旅游企业发票领用、填开等管理,为每家旅游企业建立发票领售台账,认真审查其发票填开范围及填开内容,掌握其发票填开金额;管理部门或稽查部门根据台账登记情况核查其发票填开金额和账面收入是否一致,看是否有收入没入账的情况,确保旅游企业收入入账真实。同时,应加强对旅游企业取得发票的核查力度,对发票填开不规范现象,按规定予以处罚;对不属于税务机关印制的客运发票坚决不予冲减营业成本。税务机关之间应建立发票协查机制,杜绝发票虚开现象。
4、制定旅游业税收管理办法。针对旅游企业或导游个人收入难以掌握的情况,税务部门应会同旅游局、旅游公司、旅游购物中心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旅游行业的平均利润状况,制定出旅游行业营业税应税营业额抵扣范围标准,测算出平均毛利率和税收负担率,要求其向税务机关上报每月每一支团队收入和成本情况,税务机关可根据各旅游企业上报的数据,核实其收入和成本配比率,以便实行日常监督。对一些账面长期亏损、达不到平均利润的旅游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实行定率征收。
5、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加强与旅游行业管理协会的协调沟通,采取代征、代扣等方式,加强税源的全面控管网络,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形成人人来护税的社会环境。另外,与工商局、旅游局等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定期交换相关信息,以便更好地对旅游企业进行管理。
(台州市地税局 王美玲 李思良 王媚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