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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委托申报委托书应具备的内容

来源:  发布日期:2007-11-12 10:56: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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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分局: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委托申报事宜纯属民事行为,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委托代理行为,我们地税机关无法提供委托书的规范格式,但可告知纳税人提供的委托书中必须要有如下内容:

1、受托人(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委托(代理)事项:例如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

3、权限范围:例如根据委托人(被代理人)提供的所得数据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金额、负责将填写完整并经委托人(被代理人)签字确认的申报资料在递交截止期(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结束之前(或截止期前的某天前)上报到税务部门、如需补交税款的负责代为交纳等等;

4、委托(代理)有效期限:例如2007年1月1日至31日、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等;

5、委托人(被代理人)签名盖章;

6、落款日期。

 

市局税政处

200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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