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在这桔红橙黄的金秋季节,您以自己的智慧和辛勤劳动,创造了社会财富,增加了国家税源,也收获了属于自己的劳动果实,为我市的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此,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 2006年 11 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纳税申报。这意味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仅仅是扣缴义务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而是纳税人个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在此,我们提醒您:您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记录了自己的收入及纳税信息吗?如果没有,请您认真记录,为明年一季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积累完整的信息资料。如果通过代扣代缴方式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还要向扣缴义务人了解相关个人收入及纳税信息。
依据税法规定,年所得应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股票转让的净所得也应计入该项所得一并申报,但不用纳税);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尊敬的纳税人,“地税情系你我他,台州建设靠大家”。我们愿和您一起,携手努力,共同执行好、实施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为我市的经济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