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所得申报口径的比较(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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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应纳税所得额 |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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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 |
每月收入总额减除费用1600元、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适用于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和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工作的人员)、《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相应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缴付的“三费一金”等后的余额。 |
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剔除《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相应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缴付的“三费一金”后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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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核定征收的,以年度应税收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为应纳税所得额;对按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与“应纳税所得额”基本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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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每月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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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按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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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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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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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所得 |
每次收入额减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按未减除有关税费、修缮费用和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以租赁费实际取得年度为所得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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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 |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房产转让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按征收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原则上与“应纳税所得额”口径一致。其中:个人转让房产所得采取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按5%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年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每次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低后的正数为收入额计算,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此项收入额按“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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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它所得 |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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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计算口径供参考,具体计算时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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