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年来查处的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看,犯罪嫌疑人大多掌握税收征收或管理职权。其犯罪主要有三个类型:
占有型
表现为:用白条或收税不开票等形式多收少报,贪污公款;截留、挪用税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异地转移税款,从中牟利;将公物、罚没财物、下属单位或外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或违规将国家税款、单位公款私存,占有本金或利息等。
交易型。 表现为: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利用税务检查、违章处罚、人事管理等便利受贿、索贿;利用职务便利向纳税人或下级机关报销私人费用;收取单位和个人贿赂之后,因徇私而违法执行。
渎职型。
表现为:即收人情税、关系税,超越权限减免税收,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款少征、漏征,误退、多退;违反执法程序,超越职权,滥用税收保金、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严重侵犯纳税人的权利或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三类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发生在税务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 行政执法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是涉案税务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有的甚至利用手中职权,索贿受贿。违法犯罪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款管理、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环节,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发票管理,纳税数额核定,减、免、缓税审批,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的执行等方面。如广东省潮阳、普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深圳福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暴露的职务犯罪问题都是触目惊心的。 行政管理中的职务犯罪与其他职务犯罪有相似之处,主要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任提拔等环节。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受贿案、河北省国税局原副局长潘景山受贿案、江西省国税局原局长滕国荣受贿案、沈阳市国税局原局长赵士春受贿案、黑龙江省大庆市国税局原局长那凤岐受贿案等,都是利用行政管理权谋取非法利益的典型案例。这方面的职务犯罪也有两种情况,一是采购收回扣,调入、提拔干部收受贿赂。二是财务管理混乱而导致贪污、贿赂、挪用、私分公款等违法案件发生。 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源于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所以,预防此类犯罪,要采取措施强化对行政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的监督,也就是要强化对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处罚四个环节和人事、财务、基建及物资采购等方面的规范和监督。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严格干部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实施对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把好进人关和用人关。要引进科技手段,避免过多人为因素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要深化财务管理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公开的财务管理机制,实施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基建项目、服装制作、票证印制、税控设备配置及大宗物品采购等工作,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大项经费审批一律经过党组会或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个人说了算,全面实现“阳光作业”,防止暗箱操作。预算外取得的经费、提成、奖金、回扣等一切资金收入,一律如实记账,纳入预算管理,取消小金库等。
【责任编辑:曹家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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