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教育谈话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以事前监督为主,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育谈话制度,是指局领导或纪检组、监察室工作人员,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对谈话对象进行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第四条 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任前廉政谈话;
(二)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的一般问题,需要澄清或者打招呼;
(三)有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
(四)其它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谈话的对象:局机关党员干部,县(市、区)地税局中层以上党员干部。
第八条 谈话的组织及分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局长负责对局副职领导和县(市、区)局领导的谈话;副局长、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负责分管处室(单位)人员的谈话;监察室负责县(市、区)地税局中层干部的谈话;必要时由局领导委托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九条 谈话的程序和要求:
(一)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有关领导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
(二)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五)谈话时,纪检监察部门可派员参加,并作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不记录谈话内容。
第十条 对谈话人员的要求:
(一)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告知谈话对象;
(二)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不准向谈话对象泄漏信访举报人,不准将信访举报件或其他不宜谈话对象阅看的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四)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漏谈话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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