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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市环保局原副局长李啸受贿58万元被判刑11年

来源:  发布日期:2008-12-30 9:39:3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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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啸因犯受贿罪,24日被黄岩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法院审理查明,台州某再生资源加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为了感谢时任台州市环保局副局长的被告人李啸对其公司进口固体废物指标审批上的帮助及为日后继续得到李啸的关照,分别于2002年下半年、2003年下半年、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送上人民币7万元、20万日元、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李啸均予以收受。 
    
浙江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龚某为和台州市路桥某金属公司合作竞标路桥区环保分局的进口固体废物拆解垃圾焚烧项目,得到时任台州市环保局副局长李啸的帮忙,为表示感谢和日后继续得到被告人李啸的关照,龚某送给被告人李啸人民币10万元。李啸予以收受。 
    
1998年至20084月期间,被告人李啸利用其所担任的相关职务便利,在多家公司的进口废物指标审批、竞标项目、技改项目审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上给予了关照,并先后20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公司相关人员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啸向检察机关退缴了赃款507154元,另在纪委退清了赃款人民币7554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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