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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来源:  作者:ztx  发布日期:2009-4-8 11:15:3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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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信誉和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举行考试,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人包括应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及与违纪作弊行为有关的其他人员。
三、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
四、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依照本规定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

五、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违规行为,其相应的考试答案按无效处理:
   1
.未在答题卡中按指定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的; 
   2
.未按规定使用蓝、黑色墨水(笔芯)的钢笔或圆珠笔,而使用红色等其他颜色笔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的;
   3
.在答题卡中作明显标记的;
   4
.在试卷或草稿纸上答题的;
   5
.在答题卡上使用涂改(修正)液的;
   6
未按规定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的。
六、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违纪行为,取消相关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
   1
.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袭的;
   2
.交换试卷或答题卡的;
   3
.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4
.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具备文字储存和音响功能的电子记事设备和各种通讯工具等带至考场座位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取消其考试成绩,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1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2
.由他人在场外协助答题的;
   3
.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4
.将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5
.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对以上违纪行为的处理,由所在考点提供违纪情况经过局面报告及相关证据,并必须有本考点主考和两名监考人员签名。
八、代他人参加考试的,向替考人员和被替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对于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替考人员,由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上给予记录,年检时不予通过。
九、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和其他应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应考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并通知其本人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考试管理机构必须立即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通知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1
.在考试报名、试卷命题、运送、保管、交接和阅卷等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2
.透露试题,丢失或损坏试卷,造成试题泄密的;
   3
.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委混乱的;
   4
.纵容、包庇应考人员作弊的;
   5
.考试期间擅自将试题、答题卡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6
.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应考人员答题的;
   7
.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8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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