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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0-8-25 8:58:2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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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纳税人:

根据《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纳税人应当每月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缴社会保险费费额,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当前,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管辖范围内,有部分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五费申报不全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存在上述情况的纳税人限于2010715日前,自行到台州市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台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同时向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对逾期未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和未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纳税人,根据《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从20107月(所属月份)开始,由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对其社会保险费统筹部分进行核定征收。

特此通知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OO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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