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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5-11-27 15:41:5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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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企业改革、结构调整顺利推进的重要配套条件。近年来,我省积极开展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制度改革,特别是在各地推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构建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的工作仍处于摸索阶段,改革必须进一步深化。为更好地推进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
    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以县(市)和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的本级行政区为统筹地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全责。
    (二)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和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的特点,建立与财政、企业、个人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在认真总结各地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方面的突出矛盾,重点解决用人单位和职工难以解决的问题,健全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
  (四)充分尊重基层、群众的实践和意愿,鼓励各地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周密部署,审慎操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二、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起步阶段,可先将原实行公费、劳保医疗的单位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按照总体规划、逐步推进的要求,各统筹地区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应从当地实际出发,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到位。没有搞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可以先搞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已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可在规范和完善的基础上过渡到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工伤、生育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统筹基金要明确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也可从个人账户中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统筹基金是否设最高支付限额,由统筹地区确定。设最高支付限额的地区,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管理。
    个人帐户可实行分类管理。由财政提供医疗保险费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帐户,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管理。企业职工个人账户,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下由用人单位建立和管理,逐步过渡到由统筹地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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