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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以下简称新政)旨在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下就新政与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以下简称原政策)作比较分析,以帮助理解新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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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个体自主创业(个体经营再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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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规定 (相同点) |
1.经营范围相同 |
从事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个体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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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享受减免税种相同 |
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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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减免额度相同 |
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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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减免顺序、上下限相同 |
按以上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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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调减免需要审批 |
都规定审批时限,原政策规定“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后经两次延期至2010年12月31日。新政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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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规定 (异同点) |
1.所持证件不同 |
原政策规定所持证件为《再就业优惠证》,新政规定所持证件为《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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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员范围不同 |
原政策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新政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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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受优惠政策期间不同。 |
原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包括延期后)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新政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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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不同 |
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原政策没有特别强调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减免税,一般执行中是以审批时间为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新政策强调“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保证了优惠政策在操作中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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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 点 |
新政策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将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了优惠政策覆盖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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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再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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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规定(相同点) |
1.吸纳税收政策企业对象相同 |
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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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享受优惠的对象依据为新增岗位人员 |
原政策强调“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新政强调“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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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受优惠的条件相同 |
要求符合条件企业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享受“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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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享受减免税种相同 |
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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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减免定额标准相同 |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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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减免顺序相同 |
按上述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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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服务型企业范围进行了界定 |
规定服务型企业为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的企业,同时强调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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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享受优惠政策人员相同 |
主要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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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规定 (异同点) |
1.所持证件不同 |
原政策规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新政规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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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享受优惠期间不同 |
原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财税[2009]23号及财税[2010]10号文件两次将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延长到2010年12月31日;新政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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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不同 |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原政策没有特别强调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减免税,一般执行中仍是以审批时间为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新政则强调“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保证了优惠政策在操作中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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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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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执行 注意事项 |
1.符合条件人员需要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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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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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条件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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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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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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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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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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