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税收类 >> 国家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8-8-26 8:29:10  点击: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加入收藏 |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财金〔200893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金融业发展和深化金融改革,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稳健  经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5),现将城市商业银行  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原由税务部门负责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职责统一划归财政部门负责。各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做好衔接,确保各项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已于200711开始施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统一遵照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与《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废止。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其他相关金融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财务风险,实现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
                                                                      

 

 

责任编辑:】
版权所有 © 2005-2008 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备案号:浙ICP备05007869号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66号天元大厦 邮编:318000 咨询电话:88209207 涉税举报:88208700 税务语音特服电话:12366
网站支持: 88209213 E-mail:webmaster@tzcs.gov.cn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