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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台地税政发〔2003〕20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05-11-28 17:58:4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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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各中心分局、直属征管局:

为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作如下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按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及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税款较大的纳税人按季缴纳,于季后10日内申报纳税。其它分上、下半年缴纳,于半年后10日内(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申报纳税。对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0日前申报纳税;对委托代征的车船使用税等按代征协议规定日期缴纳。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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