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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8-8-1 11:02:3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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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地税政发〔200821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局制订的《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局。

1.本《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以国家统一规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见台地税发〔200814号文件附件2)为标准,对产品和行业进行分类,各单位在实际执行时,可对照该分类的具体规定,对产品和行业进行分类,确定应税所得率。

2.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不低于本规定的具体适用应税所得率,并报市局备案。

3.本通知自200811起执行,凡上级税务机关有明文规定或调整相关应税所得率的,则按明文规定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产品、行业分类

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

酒的制造、焚化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包括鞭炮、焰火产品、医药中间体等)、粘土砖瓦

13

船舶制造

10

模具、眼镜制造

9

其他制造业、农产品初加工业

5

批发和零售

贸易业

 

5

 

7

 

20

交通运输业(除代开票货物运输外)

包括装卸、搬运

5

 

10

住宿餐饮业、旅行社、清洁服务、 居民服务

 

8

仓储邮政业、

文化体育业、社会福利业

 

1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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