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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8-7-10 9:19:4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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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函〔2008〕353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税务票证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发票管理

全省统一启用《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浙江)通信服务发票》,分为单联式和两联式。其中两联式发票的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存根联。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及各市(除宁波市外)分公司(以下简称“网通浙江各分公司”)现在使用的具名发票用完为止,不再审批印制。

网通浙江各分公司应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送《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浙江)通信服务发票》领购计划。需套印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在报送领购计划时应作说明,同时报送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印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具名发票管理规定认真做好《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浙江)通信服务发票》的印制(领购)计划的报送工作。

二、数据管理

网通浙江各分公司应严格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规定报送发票使用信息的电子数据。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网通浙江各分公司发票使用情况、电子存根信息存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充分利用纳税人报送的电子数据,在纳税申报、发票缴销等环节开展比对分析工作,确保依法领购、使用发票。

 

    附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浙江)通信服务发票》票样

                          

 

 

 

                                    二ОО八年七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3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集约化管理需要,规范企业发票使用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现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发票联次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鉴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完备的电子计费账务系统,并可保证发票电子存根信息可靠存储5年以上,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使用单联或两联发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发票相关数据。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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