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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东方罗玛大酒店有限公司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日期:2005-11-27 16:22:5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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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举报案件专案检查。2005年3月30日-4月18日,台州地税稽查局对台州市东方罗玛大酒店有限公司2005年度1月3日至2月28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一、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台州市东方罗玛大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005年1月3日开始试营业,1月20日正式开业。经济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8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桑拿浴室、酒吧、住宿、餐饮等业务,现有职工人数88人,独立核算企业,主管地税机关为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行双定管理,核定月营业收入26000.00元,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辖。            

2005年1月取得营业收入1682662.00元,其中收代金券84387.00元,收浴资券316653.00元,招待免单277380.00元,跑单92.00元。应税收入合计1004150.00元,其中七楼茶座、演艺吧营业收入77252.00元。2005年2月取得营业收入2124360.00元,其中收代金券93288.00元,收浴资券291401.00元,招待免单418356.50元。应税收入合计1321314.50元,其中七楼茶座、演艺吧营业收入54573.00元。

二、检查方法和被查对象的态度

我们接到群众举报后,非常重视,立即制定查前预案,安排检查人员对举报人提供的发票进行查验,了解该企业发票购领情况,并以消费者身份对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发票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多次摸底,圈定疑点。在此基础上,于2005年3月30日晚上稽查干部会同公安联络室同志共计14人,分成五组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帐检查。在近三个多小时的实地调帐中检查人员反复向当事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等政策,始终做到文明稽查,调帐基本成功。

针对举报信件中有关内容,我们重点检查了该公司的发票使用情况,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将在其他地方消费取得的发票用来充抵该公司应开具的发票的现象,未发现该公司有使用假发票的现象。

本次检查该公司有关人员态度一般,没有及时提供该公司使用的财务软件,造成本案延期结案。

三、违法事实及其手段

1、2005年1月取得营业收入1682662.00元。(1)七楼茶座演艺吧营业收入77252.00元应按娱乐业税目计征营业税;(2)扣除“代金券”77187.00元、“浴资券”285147.00元、“跑单”92.00元、经营业务的收银明细打印资料上直接反映的“免浴资”3309.00元、“招待免”30191.00元后的浴资、住宿费等营业收入余额1209484.00元应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已按服务业申报营业收入70000.00元,少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2、2005年2月取得营业收入2124360.00元。(1)七楼茶座演艺吧营业收入54573.00元应按娱乐业税目计征营业税;(2)扣除“代金券”93288.00元、“浴资券”291401.00元、经营业务的收银明细打印资料上直接反映的“招待免”21207.50元后的浴资、住宿费等营业收入余额1663890.50元应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已按服务业申报营业收入93371.00元,少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3、2004年6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金额计5880000.00元,未按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4、2005年2月启用的资金帐簿实收资本800000.00元,未按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5、将在其他地方消费取得的发票用来充抵应开具的发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四、税务处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以下决定:追缴2005年1月至2月娱乐业税目营业税26365.00元、服务业税目营业税135500.18元,共计追缴营业税161865.18元;追缴2005年1月至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330.56元;补缴2005年1月至2月教育费附加6474.60元;追缴2004年印花税5880.00元,2005年印花税400.00元,共计印花税6280.00元;对滞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计2497.80元;处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0.7倍的罚款计121237.02元;处少缴印花税6280.00元3倍的罚款计188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以上税、费、滞纳金、罚款合计338525.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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