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3日,天台县地税局征管科向我局反馈信息。我县唯一的一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天马公司,自2004年7月成立至今,已开具货物运输发票金额累计700余万元,只申报地方各税9811.11元,且该公司有注销的迹象。要求我局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
档案资料显示,天马公司为股份制运输企业,成立于2004年7月份。验资报告上显示该公司有三个股东。而实质上公司只有二个股东(赵坚和张俊军),法人代表唐国平没有股份,他在公司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赵坚、张俊军的指令,进行填开货物运输发票的操作。公司注册有职工8人,聘用兼职会计进行会计核算。2004年8月份,该公司被批准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按A类企业进行管理。公司的注册资金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运输服务(货运代办、货运站经营)等。营运车辆为一辆1.5吨小货车。
初查露端倪
案情就是命令,接到反馈信息后,我局立即着手安排。组织精干稽查力量,制定周密详细的检查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办妥相关手续,于4月5日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了该公司2004年度的所有涉税资料(注:该公司7月份成立,实际开票是从8 月份开始)。并要求该公司负责人与办案人员保持联系,及时向我们提供所需的资料及信息。经初步检查,发现该公司租用小巷里的半间民房作为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内只有一只文件柜、二张办公桌、一台电脑和一台打印机,无其他经营场地及仓库。验资报告和相关资料显示,该公司由三个股东组成,其中,唐国平为公司法人代表、经理,负责公司全部事务,出资25万元,占公司50%的股份;赵坚出资12.5万元,占公司22.5%股份的股东;张俊军出资12.5万元,占公司22.5%股份的股东。公司聘任有一名兼职会计,负责公司的财务处理、纳税申报及发票的购领。发票开具由唐国平自己负责。据唐国平讲,2004年11月份以前,发票是放在天台由其开具,11月份以后拿到杭州去开。公司注册有2辆1.5T的小货车,所有货物的运输都是通过浙JG0797的小货车承运的。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我们决定以运输业发票的填开和所接受的费用扣除发票为核心展开调查,通过调查发现下列疑点:(1)、每一份发票所开具的收货人均为杭州飞驰运输有限公司。承运人、发货人 (仅天台县飞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一票除外)均为天马公司,发货人与收货人同正常情况下的货物运输发票所开具的收货人、发货人有明显的出入;(2)、货物起运地为天台(有几笔是三门、临海、椒江)到达地为杭州(有几笔是上海、宁波),也就是说货物是从台州运到杭州等地,货物的走向是往外运;所运输的货物为节日灯、化纤、汽车配件、汽车零件、螺批头子、汽车用品、机械配件等;而根据调查,天台本地没有生产化纤、汽车零件、螺批头子的企业。(3)、所使用的运输车辆为1.5T的小货车,每次所运送的货物数量为上百吨或几百吨,一个月的运费开票需一百万元左右;运输能力和每月实际开具的运费发票差距太大,不符合常规;(4)天马公司刚刚成立不久,而且是外地人在本地经营,与天台本地运输企业竞争,经营能力值得怀疑;(5)办案人员调帐的当时,天马公司不能提供货物运输合同或协议。(6)、通过审核联运费用扣除发票,发现每一份发票上开具的起运地大部份为杭州(有几笔是上海、宁波),到达地为天台(有几笔是三门、临海、椒江)。这与联运业务的一次性开票、一票到底的规定不相符,而且与货运发票开具的运输方向刚好相反,应该属于两笔不同的运营业务,这块费用不能扣除。(7)、另外几笔货物运输发票上所开具的起运地为天台等地,到达地为杭州等地,运费为几万元。若把货物从天台拉到杭州,一次运营业务应该算是完成了,也不存在费用扣除问题。(8)、所接受的运输费用扣除发票的发票联大部份无防伪<WS>水印,属于假发票的可能性极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