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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汽车运输总公司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日期:2005-11-27 16:34:2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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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汽车运输总公司是一家国有性质企业,主营运输服务、修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所得税按A类结算。

该案是举报案件。经稽查发现,该公司在“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帐户中,有多列成本和收入不入帐长期挂帐等情况,存在偷税嫌疑。该公司在“管理费用”帐户中,2003年多列支业务招待费19744.28元,取得不合法凭证47685.00元;2004年多列支业务招待费148670.17元,取得不合法凭证64973.00元,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其他应付”帐户中,该公司把向各车辆承包户收取的代收代付规费及上交利润、线路承包款收入,挂在该帐户。截止2003年底规费及上交利润余额4836987.33元;2004年底规费及上交利润余额1616648.26元。2003年各线上交公司承包款522400.00元,2004年各线上交公司承包款2130000.00元。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作如下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阁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追缴2003年度所得税1790849.52元,追缴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1306895.1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偷税行为,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3097744.71元0.5倍的罚款1548872.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滞纳的企业所得税从滞纳之日起到2005年8月8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481717.27元。

   目前此案尚在案审委审理当中。

该公司不按财务制度正确核算收入,将大量的代收代付规费收入余额、包款收入挂在往来帐户上。以及在成本中多列支出,取得不合法凭证,更没有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客观上可能是公司领导和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不够熟悉。主观上可能是有关人员故意装糊涂,对纳税存在侥幸心理,明知某些收入应纳税,但由于企业利益驱动,不愿主动申报,待查到了再予补缴。

纵观此案,反映出一个问题。该公司因属国有性质企业,一方面经营者纳税意识淡满,有意无意地偷逃了税款;另一方面在正常申报时,征管部门管理不严,稽查部门也缺乏对此行业的稽查。所以建议征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运输行业的管理和政策辅导,稽查部门应对此行业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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