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税务稽查 >> 税案实录 >> 正文
玉环海上人家度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设置“账外账”隐匿收入偷税案

来源:  发布日期:2005-11-27 16:41:40  点击: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加入收藏 |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一)基本案情
  
1.基本情况

玉环海上人家度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2日,正式开业时间2004年5月1日,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8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中式餐供应及海水动物养殖,现有职工人数35人,独立核算企业,主管地税机关为玉环县地方税务局楚门税务分局,B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预征、年终核定征收结算办法。

2.案件来源

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0日,玉环县地税稽查局根据专项检查工作安排责令该企业进行了责成自查。从自查情况看,企业账面反映200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54488.00元,查补印花税318.64元,查补个人所得税1703.61元。由于了解到该公司经营情况一直较好,可能财务上存有造假之嫌,遂于2005年6月29日报经批准将该企业转为重点检查。

3.检查的思路、方法

在进行检查前,稽查人员进行了讨论分析,认为该公司2004年财务账务存在虚假,可能有一套能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账本被隐藏。且真实账本很有可能还放在办公室,如按惯例责令企业提供财务资料凭证,可能不会提供反而会被转移隐藏,故而确定了不预先通知,突击到现场检查调账取证的方案。

2005年7月5日,稽查人员采取突然袭击的方式,对该公司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按法定程序出示税务检查证,并向该公司下达了玉地税稽通字[2005]第66号《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玉地税稽调字[2005]第55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该公司2003年、2004年度的账簿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财务管理上比较混乱,账册不健全,纳税资料保管不齐,但稽查人员却从公司财务室调取到了一本2004年度记载营业收入的现金日记账,经初步核对,发现该公司确实没有“账外账”,稽查人员随即办理了调账手续,将资料带回局里进行仔细认真地检查,并发出《询问通知书》,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就一些涉税情况作了询问笔录,进一步核实情况,经查证存在如下事实:

2004年度取得营业收入2869835.80元,向楚门税务分局申报营业收入2054488.00元,隐匿营业收入815347.80元,未申报纳税。

(二)案件处理

该案违法主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据准确、资料齐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检查程序合法,处理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及玉环县地方税务局2002年度产(商)品、行业企业所得税预征率及个人所得税定额核定应税比率表的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24401.52元(2869835.80*8%*33%-51362.15)。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参照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解释,追缴营业税40767.39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07.67元

4、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1996)财税预字第74号]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1630.69元。

5、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1993]293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水利建设资金815.35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补缴企业责成自查印花税318.64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补缴企业责成自查个人所得税1703.61元。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滞纳的企业所得税24401.52元,印花税318.64元,营业税40767.39元,城建税407.67元,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8231.09元。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重点检查查补的企业所得税24401.52元、营业税40767.39元、城建税407.67元、处1倍的罚款,计65576.58元。

(费)、罚款、滞纳金合计143852.54元。

(三)案件分析

纵观此案,玉环海上人家度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偷税一案,虽然

查补的金额不大,但其特点是典型的收入不入账,设置“账外账”偷逃税款案例。饮食业由于现金交易很多,客户不要发票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容易发生收入不入账,形成“账外账”的可能,“账外账”隐蔽性强,稽查难度大,普通的顺查法很难发现问题,如不注意方法和策略的结合使用,不抓住微小的线索稽查上很难有所突破。

(四)建议措施

1、加大税收征管力度,不要只侧重于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形式上审核,更要着重把握住纳税人日常申报的准确性,对一些特殊的行业,在充分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定期分析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对虚假的纳税申报应及时地予以处理,把偷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2、稽查工作要做到深、细、透,不能只把目光停留在企业的账面上进行检查,而应该深入实地调查,以取得第一手资料,用事实说话;

    3、提高稽查质量,加大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坚决移送,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以提高稽查威慑力,真正达到以查促征、以查促管的目的。

 

                        玉环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编辑:】
版权所有 © 2005-2008 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备案号:浙ICP备05007869号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66号天元大厦 邮编:318000 咨询电话:88209207 涉税举报:88208700 税务语音特服电话:12366
网站支持: 88209213 E-mail:webmaster@tzcs.gov.cn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