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伟基模具厂;法人代表:郏正江;地址:黄岩区黄轴路101号。本局对台州市黄岩伟基模具厂未按规定缴纳地方各税、费的违法行为已经查明并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本局于2006年6月21日至2006年8月11日对该单位2004、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稽查,经查发现:
1、2004年度、2005年度,该单位每月支付给班组承包生产模具的承包人的基本生活费与职工工资一同列入工资支出,工资核算不准确;你单位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未设仓库账,出入库无完整详细记录,未设置生产成本、产成品、库存商品明细账,材料领用、加工费用、工资分配等成本项目没有按产品进行分类明细核算,随意结转成本,上述情况造成你单位2004年度、2005年度产品成本无法准确核算。
2、2004年度,该单位已交增值税1400449.35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8031.45元、教育费附加56017.97元,实际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8416.33元、教育费附加44797.32元,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615.12元、教育费附加11220.65元。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补缴2004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366861.27元,2005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718768.20元,追缴2004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19615.12元,补缴2004年度教育费附加11220.65元,加收滞纳金5158.78元,并处罚款13730.58元。
特此公告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