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黄岩江鑫锻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卢秀富;地址:台州市黄岩江口镇江山路1号。本局对浙江黄岩江鑫锻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地方各税、费的违法行为已经查明并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本局于2006年6月21日至2006年7月25日对该单位2004、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稽查,经查发现:
1、2005年度,该单位向台州市商业银行和黄岩江口农村信用社两金融部门取得贷款20950000.00元,应申报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1047.50元,已由台州市商业银行代扣印花税145.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902.50元。
2、2005年度,该单位在用土地面积43152平方米,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1576.00元,已申报缴纳8325.00元,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3251.00元;你单位土地使用权受让总价7770437.00元,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房产原值1210579.09元,应申报缴纳房产税75440.54元,实际已缴纳10168.86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65271.68元。
3、2005年度,该单位取得“浙江省货物销售发票”顶替“服务业发票”支付可行性报告费用18000.00元,属不合法凭证列支,未做纳税调整。
4、2005年度,该单位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财产保险)”科目中列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28600.00元,未作纳税调整。
5、2005年度,该单位取得内部员工违规罚没、押金等共计108194.50元,采用不入账手段,进行“体外循环”,其中罚没款80194.50元属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6、2005年度,该单位多计提列支固定资产折旧20334.60元,未作纳税调整。
7、2005年度,该单位把按规定应记入“在建工程”予以资本化的环评费等共计38800.00元,记入“管理费用”,造成当期多列支费用。
8、2005年度,该单位在足额列支已报备案的通讯补贴721000.00元的情况下,另在“管理费用-办公费(邮局电话费)”、“管理费用-办公费(办公用品)”科目中列支个人通讯费61920.24元,未作纳税调整,超额支付的个人通讯费未并入相关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9、2005年度,该单位取得黄岩区科技局划拨的科技项目经费80000.00元,在无相关免税规定的情况下,于年度汇算清缴时列为免税所得项目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追缴2005年度借款合同印花税902.50元,追缴2005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13251.00元,追缴2005年度房产税65271.68元,追缴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30588.79元,加收滞纳金7223.88元,并处罚款73522.29元。
特此公告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