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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07-4-6 14:28:3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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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诚信医化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仁贤;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东山工业小区。本局对浙江诚信医化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地方各税、费的违法行为已经查明并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本局于2006  6月222006年8月2对该单位2004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稽查,经查发现:

(一)2004年度采取虚设职工名册、虚增计税工资职工人数、伪造工资表(全年累计职工人数2637人)。全年实际累计职工人数1032人。

12004年度全年提取应付工资总额2182914.04元列年度成本,根据现行税法规定2004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总额为990720.00,税前多扣除1192194.04,年度终了未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年度应税所得额。

22004年度全年提取职工福利总额305607.96元列年度成本,根据现行税法规定2004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总额为138700.80,税前多扣除166907.16,年度终了未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年度应税所得额。

32004年度全年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总额32743.71元列年度成本,根据现行税法规定2004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总额为14860.80,税前多扣除17882.91,年度终了未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年度应税所得额。

4.2004年度附列在伪造的虚假的工资表中的发放通讯费补贴103800.00元、差旅费津贴3000.00元、误餐费补贴21000.00,合计127800.00元列“管理费用”进2004年度成本,年度终了未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二)2004年度应缴房产税7232.62,已缴纳房产税3360.00,2004年度少缴房产税。

(三)2004年度实际使用(占用)土地3421.30,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368.52,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221.84,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46.68元。

(四)1 2004年应缴纳7-12月份购销合同部分的印花税2342.85,已缴纳2264.13,少缴78.72

22004年度记载资金的账簿未贴印花税票590.00元,其他营业账簿应贴印花税票45.00,实际已缴纳100.00元,2004年度合计累计少缴印花税613.72元。

(五)2004年度应代扣代缴职工工资个人所得税6727.83,已代缴个人所得税910.00,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817.83

(六)2005年度采取虚设职工名册、虚增计税工资职工人数、伪造工资表(全年累计职工人数3387人)。全年实际累计职工人数1560人。

12005年度全年提取应付工资总额3865223.00元列年度成本,根据现行税法规定2005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总额为1497600.00,税前多扣除2367623.00元,年度终了未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年度应税所得额。

22005年度全年提取职工福利总额541131.22元列年度成本,根据现行税法规定2005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总额为209664.00,税前多扣除331467.22,年度终了未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年度应税所得额。

32005年度全年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总额57978.35元列年度成本,根据现行税法规定2005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总额为22464.00元,税前多扣除35514.35,年度终了未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年度应税所得额。

4.2005年度附列在伪造的虚假的工资表中的发放通讯费补贴161500.00元、冷饮费补贴51246.00,合计212746.00元列“管理费用”进2005年度成本,年度终了未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七)2005年度应缴房产税7232.62元,已缴纳房产税3360.00,2005年度少缴房产税3872.62

(八)2005年度实际使用(占用)土地3421.30,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421.30,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527.30,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894.00元。

(九)1.根据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2005年度应缴纳购销合同部分的印花税8148.25,已缴纳8273.03元;2005年度记载资金的账簿因实收资本增加4100000.00未贴印花税票2050.00元;2005年度其他营业账簿应贴印花税票60.00,实际已缴纳150.00元;2005年度合计累计少缴印花税1835.22元。

()20053月份取得葭芷街道办事处的“街道经济考核奖”7000.00,财务上作贷记“资本公积”处理,未作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也未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年度应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追缴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2427.08元,追缴2004年度房产税3872.62元、2005年度房产税3872.62元,追缴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146.68元、2005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1894.00元,追缴2004年度印花税613.7元、2005年度印花税1835.2元,加收滞纳金2402.34元,并处罚款85923.28元。

特此公告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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