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电源厂;法人代表:裘先钵;地址:天台城南工业区建设路8号。本局对天台电源厂未按规定缴纳地方各税、费的违法行为已经查明并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本局于2006年6月21日至2006年7月25日对该单位2004、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稽查,经查发现:
1、该单位因计算差错,2004年度提前代扣代缴员工2005年度1-2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8864.49元,2005年度少代扣代缴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5847.06元,应补扣2005年度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6982.57元。
2、2004年度该单位支付个人集资利息,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131.27元;2005年该单位支付个人集资利息,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7878.04元。
3、2004年度该单位取得承兑汇票贴息收入1500.00元,2005年度该单位取得承兑汇票贴息收入3170.00元,均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2004年度该单位财务费用中白条入账16836.00元,2005年度该单位财务费用中白条入账15269.00元,均未调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5、2004年度该单位台风损失120848.26元,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未经报批,未在当年度作纳税调整。
6、2004年度该单位计提并列支工资2305101.50元,超过实际发放工资112548.50元,未在当年度作纳税调整;2005年度该单位计提并列支工资1932024.74元,超过实际发放工资27667.74元,未在当年度作纳税调整。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追缴2004年度营业税75.00元、2005年度营业税158.50元,追缴2004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3.75元、2005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7.93元,补缴2004年度教育费附加3.00元、2005年度教育费附加6.34元,追缴2004年度印花税613.7元、2005年度印花税1835.2元,加收滞纳金50.46元,并处罚款45167.57元。
特此公告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