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百花胶带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汤有浦;地址:天台县三合镇大横村。本局对台州市百花胶带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地方各税、费的违法行为已经查明并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本局于2006年6月21日至2006年8月11日对该单位2004、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稽查,经查发现:
1、2004年9月该单位销售给重庆金军华三角带价税合计23213.85元(不含税价为:23213.85/(1+17%)=19840.90元)未开票,未作销售收入入账。
2、国税部门以天国税处字[2005]25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该单位2004年9-10月追缴增值税4150.88元,该单位未申报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农村教育费附加。
3、2004年度该单位以下情况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其他帐簿6本,累计总额为3700000元的银行借款合同,保险费总额为44226.39元的保险合同;2005年度,该单位以下情况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其他帐簿6本,累计总额为7700000元的银行借款合同,保险费总额为40520.95元的保险合同。
4、2004年度该单位应扣未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091.05元;2005年度该单位应扣未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834.30元。
5、2005年度该单位仓库无帐可核查,且2006年仓库帐记载各原材料年初数量与2005年财务帐记载的原材料年末结存数量差异较大,帐实不符,2005年度生产成本不能准确核算。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4年国发174号《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第三条及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85)3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及浙财农(1999)14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追缴2004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41.51元,补缴2004年度农村教育事业费332.07元,追缴印花税718.30元,补缴2004年度水利建设专项基金19.84元,追缴企业所得税259457.99元,加收滞纳金1444.03元,并处罚款8312.17元。
特此公告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