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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谢敏华;地址:三门县海游镇交通路300号。本局对三门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地方各税、费的违法行为已经查明并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本局于2006年 6月21日至2006年8月15日对该单位2004、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稽查,经查发现:
1、2004年对货到票未到采用暂估计帐方法,截止检查时,暂估商品发票未取得238231.72元(不含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8231.72元。
2、2005年全年公司职工619人,可列支计税工资594240元,已提应付工资675176元,企业所得税清算时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9656元,多列支工资41280元。
3、2005年已提应付福利费85600.90元,根据计税工资可提福利费83193.60元,多提福利费2407.30元。
4、2005年对货到发票未到商品采用暂估入帐计帐方法,截止检查时暂估商品发票未取得381583.79元。2005年暂估入库中,未取得从河北天宏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商品49411.85元的发票,其医药商品2005年底尚在库存未出售,仓库明细帐反映库存余额有52735.02元(不含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8848.77元。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追缴2004年企业所得税78616.47元,2005年企业所得税124033.55元,加收滞纳金19616.40元,并处罚款7208.41元。
特此公告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