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腾洲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马以文;地址:三门县海游镇文化路358号。本局对三门县腾洲皮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地方各税、费的违法行为已经查明并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本局于2006年 6月 21 日至2006年 8 月 15 日对该单位2004、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稽查,经查发现:
1、2004年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的个人通信补贴14175.00元,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2004年在财务费用科目列支的三门县环宇皮件厂银行借款利息42033.64元,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2004年在制造费用科目列支的职工食堂费用5425.90元,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2004年非财政部门补贴收入10000.00元,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5、 2004年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的个人通信费用4041.79元,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6、2004年在管理费用科目计提的三门县环宇皮件厂汽车折旧31132.70元,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2004年原材料-半成品年末余额红字200000.00元,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8、2005年在管理费用科目计提的三门县环宇皮件厂汽车折旧31132.66元,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9、 2005年在制造费用科目列支的职工食堂补贴费用220728.50元,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追缴2004年、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169423.62元。加收滞纳金22797.87元,并处罚款92180.58元。
特此公告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