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锦帆制冷器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德林;地址:路桥下包工业区。本局对台州市锦帆制冷器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地方各税、费的违法行为已经查明并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本局于2006年 6月21日至2006年8月23日对该单位2004、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稽查,经查发现:
1. 2004年2月,收回台州市锦帆制冷器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往来款,取得汇票3262961.89元,将该汇票转让与浙江台州元通汽车有限公司并支付贴现利息65260元,以收款收据于在财务费用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2.2004年在管理费用列支补缴的以前年度税款16556.63元;2004年8月在管理费用列支补缴的以前年度税款15612.72元,未作纳税调整。
3.2004年未取得合法凭证在财务费用列支支付给李海斌的汇票贴现利息28500元,也未作纳税调整。
4.2004年在管理费用列支胡美娇个人汽车养路费用1200元,未作纳税调整。
5.2004年在制造费用中列支浙江锦帆制冷器材有限公司(非本单位)车间图纸审图费12300元,未作纳税调整。
6.2004年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应付上虞市恒达铜材厂汇票利息4000元,未作纳税调整。
7.2004年在财务费用中列支支付上虞市恒达铜材厂汇票利息5000元,未作纳税调整。
8.2005年新购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号牌费、检验费等费用8735.50元未并计固定资产,而在产品销售费用中列支,2005年多列支费用7352.38元,未作纳税调整。
9.2005年3月60#凭证,收汇票贴息2800元、2005年4月14#凭证,收汇票贴息3000元、2005年8月49#凭证,收汇票贴息5800元均已记入财务费用,但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
10.支付业务相关单位银行汇票贴息60627元以收款收据入账,未作纳税调整。
11.2005年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汽车2006年度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税款共17556元,未作纳税调整。
12.2005年未作分摊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汽车保险费5450元,2005年多列支费用4719.39元,未作纳税调整。
13.2004年3月51#凭证,以事后取得经涂改后的发票在产品销售费用中列支2004年1至2月的仓储费59500元、2004年12月55#凭证,以事后取得经涂改后的发票在产品销售费用中列支仓储费59500元。而该公司租用仓库始于2004年10月1日,3月51#凭证所列支的仓储费59500元属于多列支的费用,12月55#凭证所列支的仓储费59500元虽属正常的业务支出但存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现象。
14.固定资产明细账中房屋账面原值为1728744.80元、名称为共和中宇材厂的厂房账面原值为181040元,少申报缴纳2004年度的房产税。
15.公司拥有坐落于路桥新安南街949号、占地面积为140.8平方米的房产和坐落于路桥桐屿镇中后村占地面积为2842.7平方米的房产,2004年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1677.81元,少申报缴纳2004年度的土地使用税。
16.2005年9月25日,出售废料以料款抵货款,冲减应收帐款149656.88元,未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7. 2005年增加资本公积111695.07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追缴2004年度的房产税1265.31元,追缴2004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708.99元,追缴200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73707.15元,追缴其2005年度取得的汇票贴息收入之应纳营业税580元,追缴其2005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0.60元,追缴2005年的教育费附加23.20元,追缴印花税55.8元,追缴2005年的企业所得税71818.25元,加收滞纳金17791.74元,并处罚款79746.67元。
特此公告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