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中瀛金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陶金辉;地址:路桥区峰江街道黄施洋。本局对台州市中瀛金属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地方各税、费的违法行为已经查明并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本局于2006年 6月21日至 2006年7月25日对该单位2004、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稽查,经查发现:
1.2005年1月申报2004年取得房租收入100000元,已申报缴纳2004年房产税、营业税及相关税费25002元,但取得的营业收入未并入2004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2. 2005年在管理费用中列支2004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25002.00元。
3.2005年9月96号凭证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个人所得税1586.68元、2005年12月93号凭证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个人所得税1185.72元。
4、2005年10月80号凭证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罚款10000.00元,未作纳税调整。
5、2005年9月70号凭证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财产保险14537.44元,投保的固定资产中属于台州市中瀛金属有限公司的资产630302.40元,其余资产4382607.00元属于中外合资台州华瀛金属有限公司。可在2005年列支保险费495.78元,多列支14041.66元。
6、2004年设立其他账簿6本未进行印花税贴花,2005年设立其他账簿5本未进行印花税贴花。
7、位于路桥区峰江街道安溶村的房产评估价值为630302.40元,土地使用面积3879.84平方,2005年申报缴纳房产税840.00元,土地使用税4000.00元,少缴纳房产税4454.54元。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追缴2005年的房产税4454.54元,追缴2004年的企业所得税24739.44元、2005年的企业所得税15621.05元,追缴印花税55元,加收滞纳金5905.88元,并处罚款23468.37元。
特此公告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