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农村合作银行:法人代表:潘峰;地址:西路桥大道328号。本局对路桥农村合作银行未按规定缴纳地方各税、费的违法行为已经查明并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本局于2006年 6月21日至2006年7月31日对该单位2004、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稽查,经查发现:
1、你单位账簿记载2005年3月成立时取得实收资本即股本金203901343.29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2、2005年你该单位拥有应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原值为144117295.01元,其中4691011.25元为12月投入使用,6000000元为9月投入使用;已申报缴纳了房产税926263.10元,尚有207117.68元房产税未申报缴纳。
3、2002年至2005年期间取得 “广电集团企业债券”利息收入3955200.00元,其中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每年12月一次性取得利息收入988800.00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等地方税费。
4、出租房屋给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峰江派出所,合同协议租金100000.00元,一次性付清,但该单位于2004年12月收取50000.00元租金,尚有50000.00元未收取,也未申报有关税款。
5、2005年发放职工工资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589734.58元,实际已扣缴531728.60元,尚有58005.98元未代扣代缴。
6、2004年累计发放贷款合同金额为1246622600.00元,其中173533800.00元已在路桥信用社申报缴纳印花税,尚有1073088800.00元贷款合同未申报缴纳贷款合同印花税。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追缴印花税155605.11元,追缴房产税213117.68元,追缴营业税140932.00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865.24元,追缴教育费附加5637.28元,追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4005.20元,加收滞纳金98895.85元,并处罚款750558.76元。
特此公告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