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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具《浙江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注意事项

来源:  发布日期:2006-4-19 9:10:5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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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果要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申请开具《浙江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其中具体事项如下:

一、需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开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

二、办理程序:

1、到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大厅登记管理岗位填写《纳税人填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申请表》,一式两份,盖本单位公章和法人章;

2、如果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审核无误,直属分局当场开具《浙江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发放给纳税人。

三、有效期:

1、《浙江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有效期一般为一个月,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2、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在《浙江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届满10日内到直属分局办理该证明缴销手续。

四、咨询电话:0576-8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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