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新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5方面:一是统一了纳税人认定标准,实行法人纳税;二是统一降低了税率;三是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四是统一并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五是统一了所得税的征管要求。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同时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之外。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这一税率水平是在现行33%%税率基础上,综合考虑内、外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水平、国家财力状况、周边国家税率水平以及吸引外资需要等因素,经国家有关部门经过反复测算、论证后确定的,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
考虑到我国众多小型企业的实际情况,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为鼓励企业技术进步,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收入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作了哪些规定?
主要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四)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
六、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税收优惠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三)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还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五)关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的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实施条例据此从登记程序、活动范围、财产的用途与分配等方面,界定了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同时,考虑到目前按相关管理规定,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规范此类组织的活动,防止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实施条例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
(六)关于非居民企业的预提税所得的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对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新企业所得税制对税收专项优惠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有: 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4、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八、今年纳税人申报征收应注意的事项
(一)纳税人执行新旧税法有关衔接。
对税款所属时期为2007年12月份、2007年第4季度或2007年度的纳税申报,仍分别执行旧企业所得税制规定的税率。从所属期2008年1月份起,执行新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并使用新的预缴申报表格式。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适用旧税法。
(二)总分机构缴税方式的变化
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
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的模式,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此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总分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分享比例和办法,妥善解决税源转移问题。
新税法把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对于设有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要注意分支机构不再按是否独立核算来决定是否作为独立纳税人,而是自动与总机构一起构成一个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纳税。此外,新税法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实施后,作为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应分别独立纳税。对个别确需合并纳税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纳税申报地的变化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和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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