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优惠政策
(一)基本税收优惠政策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政策: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或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二)特案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2、军事货物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
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未履行完的各类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4、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0]200号)
5、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0]200号)
6、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7、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8、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9、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141号)
10、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国税函[2001]361号) |